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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2021/3/12 11:04:20本站

  • 20213·15”消费者权益保护

    教育宣传活动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

    201511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內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二、以案说险

    警惕高息诱惑

    典型案例

    前日,某银行接待了一位70岁的老年客户程某,称自己在银行卡内的2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经了解,程某是在该银行开户,但在某网贷公司的网站浏览到高额回报的广告后点入链接,投资购买了该公司旗下的理财产品,网站内承诺三个月到期后自动还本付息,而程某在三个月后确实收到本金及高额利息,然而在第二天该笔存款再次被划走。

    经网点员工协助了解,得知程某因资金到账后未取出,网贷公司在次日自动为程某启动了第二期购买流程,而该项操作是在程某首次购买时默认勾选的,且该网站上大肆宣传高额回报,对相应的高风险提示极少,目前资金已划走,第二期资金能否顺利兑付尚不得知。目前程某焦急万分,辛苦攒下的积蓄面临风险。

    案情提示

    近年来,市面上理财产品众多,媒体上时常可以看到老年人受高额利息诱惑上当受骗的消息,由于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都是成正比例的,如果仅仅关注高收益,对高风险视而不见,那么往往会出现部分亏损甚至血本无归的结果。

    理财建议

    1、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理财产品。老年客户选择理财产品可根据自身经济基础,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切勿只看高收益忽略高风险,勿要盲从他人。

    2、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老年客户选择理财产品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如银行窗口、银行APP等官方渠道,切勿通过网上弹窗链接、广告等方式进入不明网站进行购买。

    3、学习金融知识,识别集资陷阱。积极学习银行业金融机构普及的金融常识,加强对电信诈骗、集资陷阱、养老骗局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识别能力,提高自身防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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