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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贷派-仓单时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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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单时贷”是指我行以企业自有动产或货权质押的,以贸易融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担保方式:

    货物仓储单质押担保。


    出质人条件:

    以其合法并符合要求的质押货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出质人原则上不可以是申请人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质押商品的监管人。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我行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

    3. 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

    4. 提供的质押物必须易保管、易运输,且不易损耗和变质;

    5. 提供的质押物有市场,流动性强;

    6. 提供的质押物来源合法、无争议,为出质人有权处置的资产;

    7. 出质人自愿承担仓储保管费用、保险费用和质检费,对仓储物资参加保险,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我行为第一受益人;

    8. 保管过程中发生非人为因素的损耗自愿承担损失;

    9. 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监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专业从事仓储业务;

    2. 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注册资本;3年以上行业经验,在当

    地市场处于领先地位;

    3. 仓储业务量大,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商业信誉好,有规范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

    进出库验收、出入手续,原则上具备电子化仓储管理系统;仓库所处地域便于银行监控;

    4. 具备完善的相关资质人员、设备等;

    5. 具备一定违约责任赔偿能力,承诺配合我行严格监管质押货物,承担监管责任;

    6. 能够对质押标的物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并愿意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承诺

    24小时不间断地对质押标的物进行占有或监管;

    7. 有较强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有清晰的账册,对我行的质押标的物建立分账

    册或专门的帐页;

    8. 应以保证我行对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置权为原则;

    9. 无不良记录,无重大商业纠纷(如有需特殊说明),在与我行及同业合作中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办理流程:

    1)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2我行进行调查、评级、授信;

    3审批通过后签署合同及相关协议;

    4按有关流程发放贷款。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加点数值。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